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湖州市绿色环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Huzhou Green Ecological Publ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GE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为环境保护事业和绿色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系政府、企业、公众等社会各界,壮大和规范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助力环保产业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弘扬环保正能量,促进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湖州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离退休支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成立首次出资方为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地址:湖州市滨河路8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实践、交流等公益活动,搭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平台;
(二)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对本协会和会员的专业培训;
(三)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技术的咨询服务,为环保产业的发展壮大搭建平台;
(四)开展环境违法监督和举报活动,开展环境矛盾和纠纷的调查活动,协助解决环境矛盾和纠纷;
(五)参与政府与公众、企业对话活动,表达公众环境诉求,为百姓分忧,为政府助力;
(六)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法律援助;
(七)承担本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机构的环境保护资助项目和向社会购买的环境保护服务事项;
(八)开展与其他环保社团联络以及国内外环境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热心环保事业,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的活动,愿为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四)具有先进的环保理念,较强的环保意识,在行业内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环保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遵纪守法,严格自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任何会员未经秘书处批准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严重损害本会荣誉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因工作岗位变动而产生的卸免和增补;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建联络员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代表、本协会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为专职,分管秘书处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届中调整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并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情况报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如因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本协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受领导委托的有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会长人民币壹万元、副会长伍仟元、理事叁仟元、会员贰仟元。若同时为湖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的会员,会费就高收取其中一家。政府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及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在条件成熟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由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的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